(2015)昌调确字第6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潘x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6233号申请人潘x1,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申请人刘x,女,1930年6月12日出生。申请人潘x2,女,1951年5月13日出生。申请人潘x3,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申请人潘x4,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2015年3月30日,本院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潘x1、刘x、潘x2、潘x3和潘x4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张涛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潘x1、刘x、潘x2、潘x3和潘x4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昌平区永安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五申请人于2015年3月24日达成2015年诉前调字第00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书主要约定:一、昌平区x号楼x单元x号楼房一套(房产证号昌更成字第x号,建筑面积54.96平方米),刘x、潘x2、潘x3和潘x4全部同意给予潘x1。二、房产过户事宜由潘x1自行办理,刘x、潘x2、潘x3和潘x4协助办理。2015年4月1日,潘x1、刘x、潘x2、潘x3和潘x4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潘x1、刘x、潘x2、潘x3和潘x4之间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潘x1、刘x、潘x2、潘x3和潘x4于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金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