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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建军与被告杨兆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军,杨兆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环民初字第237号原告陈建军。被告杨兆祥。原告陈建军与被告杨兆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被告以看病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元,约定当年年底归还,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2013年12月原告诉至法院后,经调解,被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原告更换了借条,约定月息3%、2014年年底全部还清,到期后被告仍未归还原告借款本息。现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利息84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杨兆祥向原告陈建军借款15000元,约定同年年底归还,到期后因被告杨兆祥无钱归还先后两次向原告陈建军更换借条,但均未按约定归还借款。2013年12月原告陈建军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杨兆祥归还其借款本息,经调解,被告杨兆祥于2014年1月13日向原告陈建军重新书写金额为15000元借条一张,约定2014年年底全部还清,原告陈建军撤诉。但到期后被告杨兆祥并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笔录、借条及环县人民法院2014年1月13日调解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按约定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原告提交的借条上对利息虽未约定,但被告在多次向原告更换借条,并约定还款期限后均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故被告应向原告酌情支付逾期利息。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杨兆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陈建军借款本金15000元,利息5000元,共计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5元,由被告杨兆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85元,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苟治保代理审判员  王莹莹人民陪审员  卜永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