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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8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梁雄安与海南万昌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雄安,海南万昌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895-1号申请执行人梁雄安。被执行人海南万昌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荣,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梁雄安与被执行人海南万昌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海南万昌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海秀东路XX号丽都花园X幢XXX房(产权证号:HKYL327XXX**号)办理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梁雄安(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燕飞审判员  彭柯铭审判员  邢益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林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