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0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陆志华与匡春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志华,匡春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498号原告陆志华,居民。委托代理人高登军,江苏一枝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匡春梅,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志华诉被告匡春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志华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志华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陆志华负担。审判员 刘开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