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2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曹荣型与重庆劲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荣型,重庆劲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2816号原告曹荣型,男,196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曹明祥,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劲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镇童善桥工业园区106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邓月全,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荣型与被告重庆劲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荣型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荣型撤回起诉。审判员 龙云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朱晓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