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执恢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建明与俞伟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明,俞伟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园执恢字第0024-1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明。被执行人俞伟忠。申请执行人李建明与被执行人俞伟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0年9月16日作出的(2010)园民初字第0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俞伟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李建明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250元,公告费520元,共计1770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俞伟忠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建明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100000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建明于2015年3月23日以双方庭外另行达成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不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本案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园民初字第02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审 判 长 邓承立审 判 员 牛 军代理审判员 柳海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纪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