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睢某与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睢某,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29号原告睢某,农民。被告卜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睢某诉被告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睢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睢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睢某负担。审 判 长  肖振坡审 判 员  刘晓东人民陪审员  马燕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赵秀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