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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樵民二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广东赛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捷力丰印染有限公司与张炳秀、李柏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赛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捷力丰印染有限公司,张炳秀,李柏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樵民二初字第41号原告:广东赛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黄维。原告:广东捷力丰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吴燕霞。以上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桂华,女,汉族,1988年3月2日出生,系广东捷力丰印染有限公司员工。以上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汪旭东,系广东广信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炳秀,曾用名张萍,女,汉族,1949年9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李柏光,男,汉族,1948年9月21日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列原、被告合同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8日受理。被告张炳秀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作出(2014)佛南法樵民二初字第41-1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张炳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请求。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肖志军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期间,原告申请一个月进行庭外和解。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肖志军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宇、康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赛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捷力丰印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按撤诉处理结案,已收取的诉讼费用36947.5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原告多预交的18473.76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审 判 长  肖志军代理审判员  陈 宇代理审判员  康 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宇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