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曹俊光与桑正翅、刘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俊光,桑正翅,刘小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1015号原告:曹俊光,职工。被告:桑正翅。被告:刘小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俊光与被告桑正翅、刘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俊光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俊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俊光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曹俊光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汝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董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