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禹敏与冯朝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00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敏,冯朝云,合肥三勤科贸有限公司,合肥索迪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300号申请执行人:禹敏被执行人:冯朝云被执行人:合肥三勤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朝云,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索迪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林书,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44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冯朝云、合肥三勤科贸有限公司、合肥索迪机电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朝云、合肥三勤科贸有限公司、合肥索迪机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27582元(其中执行款本金1650000元,违约金及利息652160元,执行费2542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蒋小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帅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