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刑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朱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田刑初字第00318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男,1991年5月5日生,汉族,无业,住淮南市凤台县,户籍地为本市凤台县。2006年11月20日因犯强奸罪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3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25日由本院决定逮捕,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于当日执行,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5)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武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0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无证驾驶号牌为皖D×××××的白色翼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舜耕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淮南十九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96.7mg/100ml。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0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无证驾驶号牌为皖D×××××的白色翼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舜耕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淮南十九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朱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现场对朱某某进行酒精呼吸式测试,结果为190.0mg/100ml。后民警将朱某某带至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由专业人员对其抽取了血样,并委托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对朱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进行鉴定。经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96.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法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朱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安理司(2015)酒检字第0233号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鉴定委托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朱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5年5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轩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路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