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民初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民初字第00442号原告巴某某,女,满族,1972年4月21日生,农民,现住黑山县镇安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2年11月1日生,农民,现住黑山县镇安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双方和解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放弃诉讼,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巴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东晓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