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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民初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民初字第00442号原告巴某某,女,满族,1972年4月21日生,农民,现住黑山县镇安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2年11月1日生,农民,现住黑山县镇安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双方和解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放弃诉讼,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巴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东晓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