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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2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尚连与被告四川中瑞华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尚连,四川中瑞华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2399号原告李尚连,男,汉族,1956年12月30日,住四川省南部县寒坡乡八庙村7组。被告四川中瑞华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临江路2号1栋5单元2层204号。法定代表人,苗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尚连诉被告四川中瑞华成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尚连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尚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李尚连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小应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郭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