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什邡执字第2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什邡市福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优璟家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什邡市福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优璟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211-1号申请执行人:什邡市福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什邡市师古镇。法定代表人:胡传福,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四川省优璟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师古镇。法定代表人:杨亚菊,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29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优璟家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174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袁英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曾令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