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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不服被告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times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大东行初字第9号原告××。被告××。原告××不服被告××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后,于2015年1月1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被告委托代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辽沈交浑南罚字(2014)010717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2014年9月27日,执法人员××在桃仙国际机场使用GTC监控平台系统监督T3航站楼桥上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时,发现辽AER4**号出租汽车于14时07分04秒拉载2名男乘客离开。执法人员同步进行了抓拍录像,制作了视频资料。执法人员于2014年12月9日电话通知该管理单位沈阳市青年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要求尽快通知该从业人员到相关部门接受调查。2014年12月16日,原告××到被告处接受调查,原告观看录像,认定当事违规司机就是他本人。执法人员××根据视频资料和原告陈述依法做了询问笔录,××本人签字认可。执法人员××开具《待理证》。依据《沈阳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七)项,并参照《沈阳市交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三百元整的行政处罚。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执法证,证明三人具有执法资格。2、视频资料,证明2014年9月27日14:74分,原告在机场T3航站楼送客桥上违法拉客。3、询问笔录,证明原告违法事实客观存在。4、处罚决定书、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回证、待理证,证明执法程序合法。原告××诉称,我是辽AER4**号出租车车主,当我的车辆办理相关手续时被告知车辆信息被锁住了,办理不了业务,说在9月27日在桃仙机场有违章,我就到被告处查看其信息,才知道是在机场桥上拉了两位乘客,当时我通过被告工作人员一同观看设在机场桥上的监控设备所录制的场景。我认为被告对我作出的处罚存在违法行为,其来源违法,这个资料不能作为对我作出处罚的事实依据,因为法律并没有相关规定。其次就是处罚适用的法律不准确,因为我没有在交通局指定专用候客区内实施不按序排队承运乘客和离开车招揽乘客。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辽沈交浑南罚字(2014)010717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当庭提供被告在处罚窗口设置的说明,证明被告程序违法。被告××辩称,一、答辩人是法律、法规授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二、原告违规事实客观存在。三、答辩人对原告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四、答辩人执法程序符合法定程序。综上,原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答辩人处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证明目的,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够证明所要证明的问题,本院不予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7日原告驾驶牌照为辽AEH4**出租汽车在桃仙国际机场T3航站楼桥上送客处违规搭载乘客离开,被桃仙机场安装的GTC监控平台系统全程进行了抓拍录像。原告没有在指定的营运区域按序排队,而是在出租车落客区承运乘客,存在违法事实。被告针对原告的上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不服,诉至来院。本院认为,《沈阳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道路客运工作,负责道路客运市场的统一管理。区、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分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客运市场的管理和监督。《沈阳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市和区、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其所属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被告具有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职权依据。其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辽沈交浑南罚字(2014)010717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无法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陕霞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人民陪审员  戴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