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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法执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袁丹辉与河南兰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丹辉,河南兰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641号申请执���人袁丹辉,男,汉族,1979年1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兰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袁丹辉申请执行河南兰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河南兰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河南兰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申请执行人袁丹辉办理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南路西、长江路南18幢3单元10层东户的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河南兰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河南兰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申请执行人袁丹辉办理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南路西、长江路南18幢3单元10层东户的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付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静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