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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民三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章喜与张斌、赵梅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章喜,张斌,赵梅香,枣强县老乐锅炉制造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三初字第185号原告:刘章喜。被告:张斌。被告:赵梅香。被告:枣强县老乐锅炉制造厂,地址:枣强县衡大路西。业主:赵梅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章喜与被告张斌、赵梅香、枣强县老乐锅炉制造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章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69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3934元,由原告刘章喜承担。审 判 长  宋宝青审 判 员  韩彦辉人民陪审员  于文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梁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