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民三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章喜与张斌、赵梅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章喜,张斌,赵梅香,枣强县老乐锅炉制造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三初字第185号原告:刘章喜。被告:张斌。被告:赵梅香。被告:枣强县老乐锅炉制造厂,地址:枣强县衡大路西。业主:赵梅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章喜与被告张斌、赵梅香、枣强县老乐锅炉制造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章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69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3934元,由原告刘章喜承担。审 判 长 宋宝青审 判 员 韩彦辉人民陪审员 于文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梁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