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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0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朱发华与许国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发华,许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565号申请执行人:朱发华,女,194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许国庆,女,196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朱发华与被执行人许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3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据此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国庆银行存款41370元(含诉讼费800元、执行费470元,迟延履行金算至2015年4月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计振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