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054号原告:高某某。被告: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立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凤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