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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城执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与亓延心、吕玉平、亓宪海、蔺云花、吕慎奎、亓玉玲、吕建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亓延心、吕玉平、亓宪海、蔺云花、吕慎奎、亓玉玲、吕建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城执字第6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被执行人亓延心、吕玉平、亓宪海、蔺云花、吕慎奎、亓玉玲、吕建祥。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本院积极采取强制措施仍不能执结该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莱城商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魁审 判 员  陈文堂代理审判员  王彦昊二〇一四年××月××日书 记 员  陈盈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