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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67号原告:郑某某,女,汉族,1986年12月14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被告:董某某,男,汉族,1988年1月3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扣押)原、被告所属电脑十台,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被告所属电脑十台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涛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拥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