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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许鹏辉诉与泉州弘宇轻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鹏辉,泉州弘宇轻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365号原告许鹏辉,男,汉族,1967年9月25日出生,住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潘五洲,南安市柳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泉州弘宇轻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康美镇福新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佳添。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许鹏辉诉与被告泉州弘宇轻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鹏辉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鹏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鹏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清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正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