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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至民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至民初字第634号原告徐某某,男,生于1967年1月23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被告张某某,女,生于1969年9月28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撤诉减半交纳13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宁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官远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