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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和书胜诉长治县西池乡长井头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书胜,长治县西池乡长井头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34号原告:和书胜,男,汉族,农民。被告:长治县西池乡长井头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原秋文,村委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和书胜诉被告长治县西池乡长井头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和书胜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书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书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志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