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黑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李克与谢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谢晓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黑民初字第79号原告李克,男,34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谢晓军,男,40岁,汉族,个体,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克诉被告谢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陈洪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