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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交法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交法民初字第15号原告李某(曾用名李金萍)。被告邢某(曾用名邢芳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 判 长  司贵生审 判 员  周贵明代理审判员  宋彦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关红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