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交法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交法民初字第15号原告李某(曾用名李金萍)。被告邢某(曾用名邢芳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 判 长 司贵生审 判 员 周贵明代理审判员 宋彦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关红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