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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潍城执字第10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侯效勇、韩家梅等与潍坊家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潍城执字第1065-2号申请执行人:侯效勇。申请执行人:韩家梅。申请执行人:李淑杰。申请执行人:扈小滨。申请执行人:庞景胜。申请执行人:张宇飞。申请执行人:王海明。申请执行人:都淑伟。申请执行人:孙仲军。申请执行人:芦观峰。申请执行人:张海明。申请执行人:秦汀。申请执行人:陈磊。申请执行人:于永涛。申请执行人:刘振勇。申请执行人:XX宝。申请执行人:秦鹏文。被执行人:潍坊家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原潍坊宏春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软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潍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潍劳人仲案字(2014)第70-86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债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执行对第三人的债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债权35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成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