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法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贲庆丰与被执行人卜艳杰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贲庆丰,卜艳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法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贲庆丰,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申请执行人卜艳杰,女,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贲庆丰与被执行人卜艳杰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死亡,并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甘南县人民法院(2014)甘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峰审判员 齐庆才审判员 丛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毛艳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