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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民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心连心集团有限公司诉湖南东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心连心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东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初字第840号原告心连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韶山中路10号。法定代表人黄腾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衡湘,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湖南东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芙蓉路。法定代表人申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林华,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心连心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东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心连心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心连心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心连心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心连心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金 飞人民陪审员  石凤姣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