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涂世超与林泽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74号原告涂世超,男,生于1983年12月29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告林泽洪,男,生于1977年2月21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涂世超与被告林泽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涂世超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涂世超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世超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涂世超负担。审 判 长 冯维权人民陪审员 桂 伟人民陪审员 苏永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