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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涂世超与林泽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74号原告涂世超,男,生于1983年12月29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告林泽洪,男,生于1977年2月21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涂世超与被告林泽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涂世超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涂世超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世超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涂世超负担。审 判 长  冯维权人民陪审员  桂 伟人民陪审员  苏永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