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全俊山诉被告沈阳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沈阳电缆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俊山,沈阳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沈阳电缆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565号原告全俊山,男,196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被告沈阳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西区兴华北街34号。法定代表人杜春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沈阳电缆厂,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号。法定代表人蔺泉,系该厂厂长。原告全俊山诉被告沈阳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沈阳电缆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系被告沈阳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沈阳电缆厂及案外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害,故原告所诉的案件类型应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是劳动争议案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全俊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秀飞代理审判员  尹学敏人民陪审员  马天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