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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中民初字第1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阿罗拉布与郭开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罗拉布,郭开辉,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乐山青江项目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1750号原告:阿罗拉布,男,1995年4月13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谋口西尔,乐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万晶涛,乐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郭开辉,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乐山青江项目部,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负责人:段正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姜晓香。本院在审理原告阿罗拉布诉被告郭开辉、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乐山青江项目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阿罗拉布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罗拉布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