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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方明与关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方明,关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774号原告李方明,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公民身份号码:×××4915。委托代理人叶宝,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少英,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6104。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方明诉被告关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关少英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方明撤回对被告关少英的起诉。本案因撤诉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836元,由原告李方明负担。审判员 侯 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罗凤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