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0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鲍东霞与张友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东霞,张友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466号申请执行人:鲍东霞,女,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张友彬,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解放路工商银行大厦后六安市。本院作出(2014)裕民二初字第019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4月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934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匡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