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执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金长春与宝鸡 市渭滨区秦川液化气站、侯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长春,宝鸡市渭滨区秦川液化气站,候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248号申请执行人金长春。被执行人宝鸡市渭滨区秦川液化气站。被执行人候玉珍。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民初字第0038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金长春与宝鸡市渭滨区秦川液化气站、侯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清偿借款2251000元,承担执行费2491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金长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冯文科代执行员 赵睿光代执行员 徐 雯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