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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樊宗文与张启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宗文,张启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720号原告樊宗文,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委托代理人王莉,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启隆,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宗文诉被告张启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宗文以被告张启隆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樊宗文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宗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实收300元),由原告樊宗文负担。审判员  靳佳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议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