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徐小俊、徐亚军与徐亚军、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俊,徐亚军,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464号原告徐小俊。委托代理人陈爱红,江苏联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亚军。被告王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小俊与被告徐亚军、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小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小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小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7元,由原告徐小俊负担。审判员 张玉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顾晓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