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执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于丽丽与威海金领家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丽丽,威海金领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文执字第525号申请执行人于丽丽。被执行人威海金领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重光。申请执行人于丽丽与被执行人威海金领家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威文劳人仲案字第156-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向我院提起诉讼,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威文劳人仲案字第156-2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本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