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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鲍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656号原告:鲍某,女,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周言德,长丰县双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某,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受理原告鲍某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鲍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鲍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提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葛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