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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22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郝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闫连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英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