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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刘丽芳、许文兰等与铜陵忆翔实业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丽芳,许文兰,何娟,李翠芳,程小红,孙翠凤,吴兰花,杜翠香,陶安平,朱小兵,吴珍珠,方丽华,章霞,华苏霞,章翠翠,徐丽丽,张美宝,尹小芳,胡燕,姚森林,朱改英,吴丽,铜陵忆翔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保字第00019号原告:刘丽芳,女,汉族,1982年11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原告:许文兰,女,汉族,1973年6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原告:何娟,女,汉族,1997年8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原告:李翠芳,女,汉族,1985年3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原告:程小红,女,汉族,1972年12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原告:孙翠凤,女,汉族,1981年10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原告:吴兰花,女,汉族,1969年5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原告:杜翠香,女,汉族,1983年9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原告:陶安平,女,汉族,1979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原告:朱小兵,女,汉族,1967年3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原告:吴珍珠,女,汉族,1962年2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原告:方丽华,女,汉族,1982年12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原告:章霞,女,汉族,1986年2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原告:华苏霞,女,汉族,1971年9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原告:章翠翠,女,汉族,1988年8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原告:徐丽丽,女,汉族,1986年10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原告:张美宝,女,汉族,1979年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原告:尹小芳,女,汉族,1971年5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原告:胡燕,女,汉族,1987年6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原告:姚森林,男,汉族,1984年3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原告:朱改英,女,汉族,1969年8月31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原告:吴丽,女,汉族,1989年11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委托代理人:朱光胜,铜陵市狮子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铜陵忆翔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玲惠。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芳等二十二人与被告铜陵忆翔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丽芳等二十二人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铜陵忆翔实业有限公司价值9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刘丽芳等二十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扣押、冻结或查封被告铜陵忆翔实业有限公司价值9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晓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叶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