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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初字第13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嘉等与王小欣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13181号原告王嘉、王x与被告王小欣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嘉、王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王嘉、王x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七十元,由原告王嘉、王x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晶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