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初字第13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嘉等与王小欣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13181号原告王嘉、王x与被告王小欣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嘉、王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王嘉、王x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七十元,由原告王嘉、王x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晶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