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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李利辉与薛明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利辉,薛明洲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1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利辉,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明洲,男,195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明军,老河口市李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利辉因与被上诉人薛明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1147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利辉,被上诉人薛明洲的委托代理人黄明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利辉一审中虽未对其陈述的所受伤地点、原因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但原审法院亦未对其受伤后是否到医院进行诊疗及对院方诊疗的内容调查核实,即未核实上诉人李利辉是否有向院方自述其病因等内容,导致法院不能对上诉人李利辉与被上诉人薛明洲之间是何法律关系做出判断。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1147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柴 勇审判员 柳 莉审判员 王定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