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陆玉华与马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玉华,马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125号原告:陆玉华。被告:马骏。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玉华诉被告马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陆玉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褚建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