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民一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殷雯雯与吴浩东、秦欢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雯雯,吴浩东,秦欢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一初字第93号原告殷雯雯,女。委托代理人徐宇清,江西天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浩东,男。被告秦欢荣,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殷雯雯与被告吴浩东、秦欢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雯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殷雯雯负担。审判员 曹 钧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新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