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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王硕与杨新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785号原告王硕,住河北省承德市。委托代理人赵文泽,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新然,住河北省承德市。原告王硕与被告杨新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硕的委托代理人赵文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新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硕诉称,被告杨新然于2014年12月13日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约定月息3%,借款应于2015年1月13日前还清,如逾期还款加收违约金利率20%。当天原告足额支付了借款,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张。现还款日期届满,但被告拒不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0元,利息及违约金计7302.00元,共计27302.00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一份,证明被告杨新然向原告王硕借款的事实及利息、违约金的约定情况;2、被告杨新然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原告王硕已足额支付了借款。被告杨新然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及书面答辩意见。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核认定,原告提交的1、2号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4年12月13日,被告杨新然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并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合同中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13日起至2015年1月13日时止,利率为月息30‰,并约定如逾期还款加收利率为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给付被告杨新然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被告杨新然未能按约定日期偿还借款,也未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原告在庭审过程中,自愿放弃对于违约金部分的主张,并将利率部分变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本院认为,原告王硕与被告杨新然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借款合同成立。原告请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杨新然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放弃对于违约金部分主张的请求,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新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硕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及利息(从2014年12月13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计算。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00元,由被告杨新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君人民陪审员  刘新华人民陪审员  石青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土菥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