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平山县西柏坡镇窑上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山县西柏坡镇窑上村民委员会,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平山县西柏坡镇窑上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齐明生,村主任。被执行人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生,董事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山县西柏坡镇窑上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的执行依据本院2014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4)平民二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平山县西柏坡镇窑上村民委员会已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山县西柏坡镇窑上村民委员会的本次执行申请系重复申请,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平山县西柏坡镇窑上村民委员会的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新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丁彦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