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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宝坤与长春市民兴农贸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坤,长春市民兴农贸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396号原告刘宝坤,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孙月光,长春正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春市民兴农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万宝胡同1号。法定代表人崔筑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坤诉被告长春市民兴农贸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宝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宝坤承担。审判员 王 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倪春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