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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418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白宜民。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 久 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晓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