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1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修玲申请执行汪勇、汪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修玲,汪勇,汪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069-1号申请执行人王修玲,女,汉族,1969年5月29日出生,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汪勇,男,汉族,1979年1月11日出生,住合肥市。被执行人汪红梅,女,汉族,1976年2月11日出生,住合肥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26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本金390000元、诉讼费7520元、执行费5863元,总计403383元及逾期利息(以39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5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勇、汪红梅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403383元及逾期利息(以39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5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正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夏云峰 微信公众号“”